(2014)横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子斌审 判 员 武秀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