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顺市中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市中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抚顺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抚顺市中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兵红,系该单位总经理。被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申请人抚顺市中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市中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