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民初字第2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冬英与孙廉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英,孙廉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322号原告王冬英,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廉和,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胡花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荣英,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英诉被告孙廉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