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行非执字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局与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国土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0001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漆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国土(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理由:渭源县某某局对张某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渭国土(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某某于2014年3月3日未经批准占用自家门前农用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限张某某户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定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定国土复决字(2014)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渭国土(2014)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渭源县某某局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法定职权,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渭源县某某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国土(2014)第xx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芳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