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敏与鲁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鲁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杨××,女,汉族,2006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杨丽红,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系杨××母亲。被申请执行人鲁云龙,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云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至12月抚养费4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云龙到庭交纳案件款48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