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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启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X号。负责人韩旻,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张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启凤银行存款250,92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启凤银行存款250,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美栋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