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开民初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兰忠与李东才、黄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忠,李东才,黄莉,胡继林,黄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879号原告杨兰忠。委托代理人徐凯、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才。被告黄莉。被告胡继林。被告黄红梅。原告杨兰忠诉被告李东才、黄莉、胡继林、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兰忠的委托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才、黄莉、胡继林、黄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兰忠诉称:2011年5月27日,被告李东才、黄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胡继林、黄红梅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东才、黄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胡继林、黄红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李东才、黄莉、胡继林、黄红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李东才、黄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胡继林、黄红梅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东才、黄莉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胡继林、黄红梅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李东才、黄莉向原告借款,被告胡继林、黄红梅提供担保的事实,故借款人李东才、黄莉应当按约还款,借款人李东才、黄莉未还款,被告胡继林、黄红梅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才、黄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兰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胡继林、黄红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东才、黄莉、胡继林、黄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