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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中民终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三中民终字第00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8层0818室。法定代表人邵洪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上诉人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大有时代展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由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