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商初字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边根土与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根土,刘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商初字833号原告:边根土。被告:刘微。原告边根土与被告刘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孝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根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根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边根土负担。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