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民诉被告江兴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江兴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民,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兴行,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诉被告江兴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兴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民负担。审 判 员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胡占民人民陪审员 杨公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