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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民诉被告江兴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江兴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民,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兴行,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诉被告江兴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兴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民负担。审 判 员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胡占民人民陪审员  杨公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