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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与被告高学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高学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春 与 被 告 高 学 刚 排 除 妨 碍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王春,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丽华,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学刚,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原告王春与被告高学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 判 长  李宏审 判 员  温冰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