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顾婷婷与被告刘东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婷婷,刘东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287号原告顾婷婷,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东昌,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顾婷婷与被告刘东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婷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