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利飞与徐志成、徐乃清、郝玉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飞,徐志成、徐乃清、郝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朱利飞被执行人徐志成、徐乃清、郝玉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志成、徐乃清、郝玉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志成、徐乃清、郝玉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02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程有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