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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法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正理诉夏和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理,夏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杜正理,男,1965年5月6日生(现已死亡)。被执行人夏和友,男,1963年7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杜正理与夏和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光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正理于2014年11月2日死亡,该案需要继承人来继承杜正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