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田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587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