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宗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270号申请执行人宗某,。被执行人田某,。关于宗某诉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非婚生子田宗然随宗某生活,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经多次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某及非婚生子田宗然下落,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