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于贵润、杨月辉与于大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润,杨月辉,于大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于贵润。原告杨月辉。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管胜、尹学武,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润、杨月辉与被告于大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润、杨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9元,减半收取3344.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