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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于贵润、杨月辉与于大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润,杨月辉,于大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6号原告于贵润。原告杨月辉。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管胜、尹学武,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润、杨月辉与被告于大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润、杨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9元,减半收取3344.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