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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斯平与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斯平,无业。被告陈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斯平与被告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斯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斯平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斯平负担。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