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兴兰与夏恩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兰,夏恩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赵兴兰。被告夏恩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兰与被告夏恩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赵兴兰负担。审判长 赵伟军审判员 李晓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