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占岭与白金成、邢台市天洋物流货物转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占岭,白金成,邢台市天洋物流货物转运站,李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占岭,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天洋物流货物转运站,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政府东100米。负责人林玉芝,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聚平,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邢台经济开发区。上诉人赵占岭与被上诉人白金成、邢台市天洋物流货物转运站、原审被告李聚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占岭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占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占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占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秦一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