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特字第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特字第20001号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被申请人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路。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信用社称:2006年12月25日,其与兰州绿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墅园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0000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为月息6.63%。同日,被申请人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抵押合同,以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路6号面积为47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8月20日,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2)兰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绿墅园公司偿付其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710599元。但绿墅园公司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故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拍卖被申请人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路6号面积47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信用社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710599元及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述属实,其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路6号抵押面积47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号:兰他项(2006)字第054号],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710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西部欢乐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奚东涛审判员 李亦汭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