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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邓某妹与张某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妹,张某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邓某妹,女,汉族,1988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望阜镇。被告张某彬,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住广宁县五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妹诉被告张某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某妹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庆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