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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雪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雪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6号罪犯周雪军。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周雪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637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雪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周雪军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周雪军未积极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雪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