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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陈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执行陈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丽娟支付欠款人民币149.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丽娟去向不明,其名下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0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