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冬与王洪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王洪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王冬,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洪根,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负责人:杨燮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诉被告王洪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撤回对被告王洪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冬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