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2014)汝民初字第753号罗胜娥与王成忠、范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娥,王成忠,范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罗胜娥,女。委托代理人陈志忠,男,系原告罗胜娥丈夫。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忠,男。被告范玉林,男。原告罗胜娥与被告王成忠、范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波纲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胜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王成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胜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胜娥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元,由原告罗胜娥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