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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为翰,总经理。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