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果与被申请人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果,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04号申请人叶果,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莲,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叶果之夫。被申请人赵峰,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叶果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峰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叶果自愿用2000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峰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申请人叶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周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