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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晓苏与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苏。委托代理人刘正平,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汉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汉德。孙晓苏与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晓苏归还10224627.33元,及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85972元和孙晓苏垫付的诉讼费、公告费96550元。王汉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孙晓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创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王汉德在法院有多起被执行的案件,所有资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将孙晓苏参与分配申请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常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东审 判 员  尤建林代理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建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