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氾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南京灵科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氾商初字第38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318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31842元的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