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何鑫与吕梁汾阳祥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钟慧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何鑫,吕梁汾阳祥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钟慧,马艳春,郑洋,王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居民。系XX之妻。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永富,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梁汾阳祥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英雄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荣,山西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霆,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吕钟慧。一审被告:马艳春。系吕钟慧之妻。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洋。委托代理人曹晓东。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英。系郑洋之妻。再审申请人XX、何鑫因与被申请人吕梁汾阳祥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吕钟慧、马艳春、二审被上诉人郑洋、王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吕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XX、何鑫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举行听证,对本案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XX、何鑫的委托代理人高永富,被申请人吕梁汾阳祥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荣、王春霆,一审被告吕钟慧,二审被上诉人郑洋的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到庭参加听证。一审被告马艳春、二审被上诉人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德荣审判员 张建康审判员 郭民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