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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贺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董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虽在长沙市天心区,但并不能认定侵权行为地就是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的受侵权人董某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368号bobo天下城4栋507房,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