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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商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国庆与岳桂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桂金,郑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桂金。委托代理人葛元建、王永刚,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庆,连云港市木材批发交易市场恒益木竹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胡光璞、王小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桂金因与被上诉人郑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岳桂金的委托代理人葛元建、王永刚,被上诉人郑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光璞、王小龙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岳桂金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桂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桂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0元,减半收取为18930元,由上诉人岳桂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文博代理审判员  任 慧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