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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林玉冈与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冈,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547-1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冈,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林玉冈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