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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聂万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万胜,操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聂万胜,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操汉林,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聂万胜与被执行人操汉林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潜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操汉林所有的皖HLH8**号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操汉林所有的皖HLH8**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