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鼎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三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鼎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滕州市三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滕州市鼎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办事处贺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增,经理。被告:滕州市三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D区。法定代表人:高庆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鼎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三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鼎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三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