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北平与杨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平,杨泽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北平,农民。被告杨泽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平诉被告杨泽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李北平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北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北平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