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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北平与杨泽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平,杨泽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北平,农民。被告杨泽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平诉被告杨泽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李北平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北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李北平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