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勇静华,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