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梦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孙梦丘,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姚伏镇。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起诉人孙梦丘的起诉,起诉人孙梦丘起诉高荣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公证处、平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1、请求判令姚伏镇高荣村村民委员会履行1997年4月16日与孙梦丘签订的高荣村西沙窝承包合同书;2、请求判令高荣村村民委员会收回起诉人开发的180亩土地;3、请求核查平罗县公证处不给起诉人办理起诉人与高荣村1997年4月16日签订的高荣村西沙窝承包合同书的公证书,给平罗县农林牧公司办理的5000亩公证书;4、请求核查平罗县国土资源局不给起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而是给平罗县农林牧公司办理的5000亩使用证;5、请求对质平罗县农林牧开发公司于1996年4月16日与高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高荣村西沙窝承包合同书的亩数;6、请求判令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到高荣村西沙窝实地勘测农林牧公司的地界;7、请求判令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废除平罗县农林牧开发公司办理的5000亩土地证中的3000亩;8、请求解除高荣村村民委员会2009年10月17日与宁夏瑞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沙窝承包合同书;9、请求判令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废除给宁夏瑞琪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1450亩土地使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梦丘的起诉请求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梦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琴审 判 员 雷 鸣代理审判员 纪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永梅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1loz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