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毅,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