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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钟德林、何笑芬与朱丽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53号原告:钟德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何笑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朱丽来,女,住址从化市,其余身份情况不明。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林、何笑芬诉被告朱丽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德林、何笑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德林、何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林、何笑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6元(其中:受理费5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钟德林均已预付),由原告钟德林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云 立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