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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余碎才,程琼琼,余献开,黄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陈宗强(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碎才。被执行人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敏。被执行人余碎才。被执行人程琼琼。被执行人余献开。被执行人黄月芬。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余碎才、程琼琼、余献开、黄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另案已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8513308.77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30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