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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与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麻柳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479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麻柳村。委托代理人周代明。本院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麻柳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麻柳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麻柳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唐继玲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