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保强与上海勤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强,巨鹿县宏伟密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勤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鹿县宏伟密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法定代表人杨敬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勤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贞书,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保强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保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一、上诉人2013年10月15日以邢台康佳物流的名义从被上诉人处拉走部分货物,与任何公司无关,系个人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二、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邢台市东环路富强路,属于邢台市开发区管辖。被上诉人巨鹿县宏伟密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勤康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运输货物的始发地在河北省巨鹿县,故巨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刘保强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