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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唐丽诉与吕富晓、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吕富晓,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唐丽,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吕富晓,男,约30岁,汉族,居民。被告: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诉被告吕富晓、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唐丽承担。审判员  刁希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