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跃进、李秀珍与李秀珍、卢向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2号原告:马跃进。委托代理人:何国通。被告:李秀珍。被告:卢向中。被告: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被告:广德中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向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跃进与被告李秀珍、卢向中、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进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跃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6167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66675元,由原告马跃进负担。审 判 员 祝 睿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