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杰诉戚宏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