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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杰诉戚宏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