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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赵华卓、高培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赵华卓,高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381-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华卓,住荣成市。��执行人高培丽,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刘淑云与被执行人赵华卓、高培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