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59号原告:葛某某,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姜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