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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59号原告:葛某某,女,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被告:姜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