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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梅汉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汉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047号罪犯梅汉东,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该犯曾减刑一次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梅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梅汉东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梅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9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梅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汉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自2026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廷阳 百度搜索“”